价格“鱼跃”,口碑碎地******
杨月涵
鱼跃医疗血氧仪价格狂飙的故事迎来了最终章。2月1日,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消息显示,因哄抬血氧仪价格,鱼跃医疗被罚款270万元。
生产入库平均成本上涨47%,销售平均价格却上涨了131.78%,鱼跃医疗此前“血氧仪产品没有涨价,因成本上涨,取消了折扣和优惠”的说法,被调查后的铁证光速打脸。当天,鱼跃医疗发布公告回应称,积极配合调查,推进相应整改,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。
逐利是企业的天性,但逐利本身与企业伦理从不是鱼与熊掌的关系。鱼跃医疗恰恰提供了一种标志性的反面教材——疫情本就属于重大公共卫生事件,扰乱医疗卫生用品价格,无异于战疫雪上加霜。
处罚书明确指出,鱼跃医疗在疫情期间推动血氧仪市场价格过快、过高上涨,“属于情节较重情形,符合从重情节”。
对鱼跃医疗来说,270万元的罚款可能九牛一毛。有网友为鱼跃医疗算过一笔账,每台血氧仪哄抬后的价格较成本上涨近200元,270万元的罚款不过只是1.3万台血氧仪的利润。
鱼跃医疗也在公告中强调,目前公司各项业务正常开展,本次行政处罚不会对公司业绩造成重大影响,未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。根据鱼跃医疗此前发布的财报,2022年前三季度,鱼跃医疗营收达51.16亿元。
资本市场看财报看数据,同样看口碑看人心。在血氧仪、家用制氧、家用无创呼吸机等市场,鱼跃医疗均占据头部位置,在血氧仪领域,此前鱼跃医疗的产品更是拿下了京东超70%的份额。
常理来说,越是知名企业,越该珍惜自己的羽毛。血氧仪成本不过几十元,作为国内医疗器械行业的头部企业,鱼跃医疗更应该为国民健康保驾护航,而不是趁火打劫,大赚特赚,这是典型的短视行为,因小失大,得不偿失。
换种角度想,在疫情的特殊时期下,当全社会的目光高度集中在血氧仪身上,鱼跃医疗但凡能够拿出一丝“保供稳价”的态度,便足以形成一波天然的流量和广告,何以落得如今一朝被罚,众人叫好的下场。
不是所有错误都能够用钱买单。鱼跃医疗这番操作,看似赚了一笔快钱,实则丢了人心,砸了招牌。钱没了能再赚,口碑重建却并非朝夕之功。
富贵险中求,也在险中丢,鱼跃医疗不是个例。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,从口罩、退烧药、抗原试剂等涉疫物资价格的疯涨,到核酸检测企业的乱象频出,始终藏着个别人、个别企业囤积居奇,哄抬物价趁火打劫,借“疫”生财最终逃不过恢恢法网。
对监管而言,在这种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中,罚款是事后处罚的手段之一,更重要的是在发现问题前置处理,需要监管执法部门积极承担起监管主体的责任,加大检查的力度,严查加上严惩,共同掐灭借“疫”生财,大发不义之财的苗头,让违法者不敢为、不能为。
上班第一天就摔伤,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要不要赔?******
上班第一天摔伤 公司赔了10万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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记者调查发现,近年来,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。“试工期”“试岗期”以及“未建立劳动关系”“未转正”等,不是逃避工伤赔偿责任的借口。建议用人单位在“社保空档期”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用工风险。
没有签订劳动合同,上班第一天就摔伤,公司要不要赔?这是前不久发生在湖南湘阴的真实案例。最终,湘阴法院判决公司对摔伤的员工赔偿10万余元。
在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,用人单位到底冤不冤枉?
记者调查发现,近年来,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。综合来看,在“倾斜保护原则”下,我国的劳动法更倾向于保护弱势劳动者利益,兼顾用人单位利益。
上班第一天摔成八级伤残
事情发生在2021年6月9日。老杨应邀前往当地一家建设公司从事装模工作。他和公司提前约定,工资按天发放。没想到上班第一天,他就因施工过程中脚下打滑,不慎摔伤了右手。后经工伤鉴定,伤情构成八级伤残。
赖以生存的右手致残,老杨觉得很倒霉。事发后,老杨与公司就赔偿事宜沟通,但未达成一致。向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后,仲裁委裁决公司赔偿老杨107498元。老杨不服裁决,诉至法院。
湘阴法院审理认为,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。老杨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,但并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。
而在各项工伤赔偿标准的确认上,法院认为,因老杨是临时工,又在上班第一天受伤,不能举证证明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。因此,仲裁委以该公司缴纳工伤保险的基数4931元,作为杨某工资计算工伤赔偿数额,符合相关规定,应予认可。
法院最终判决该公司向老杨支付工伤待遇费用共计107498元。记者了解到,目前该判决已生效,公司已向老杨赔付全部金额。
“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,理应被认定为工伤,并依法享受工伤待遇。”办案法官表示。
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
记者调查发现,在面对类似老杨这样的劳动者的不幸遭遇时,法院往往会在贯彻公平、公正原则前提下,对劳动者依法予以倾斜保护。
同样事发湖南,同样是上班第一天受伤。在长沙天心区从事外墙灯具安装工作的刘某,工作时不慎从高处跌落受伤,鉴定为九级伤残。
公司认为刘某刚上班第一天,双方还未签订劳动合同,也无法购买工伤保险,其与刘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。但法院审理后认为,公司作为用人单位,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是法定义务。刘某虽仅工作一天,但不影响对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。最终判决公司赔偿刘某18万多元。
即使上班第一天路上出了意外,也属工伤。2017年,小陈成功应聘昆山某电子厂。去厂里报到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。
电子厂认为,出事当天小陈并未到厂里办理入职手续,也未签订劳动合同,双方尚未建立劳动关系,自然就没工伤一说;公司并非不给小陈缴纳工伤保险,而是因为他没来报到,双方还未建立劳动关系,厂里没有义务帮他缴。
但法院最终认定,因电子厂未为小陈缴纳社保,小陈发生工伤,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电子厂承担给付责任。最终判该厂赔偿小陈11万多元。
如果入职第一天就离职,且回家途中死亡,算不算工伤?答案是:也算。同样是2017年的事:王某与悦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,被派遣至另一家公司工作。入职第一天,王某提出辞职,并办理了离职手续。不料当天下午,王某骑电动自行车被货车撞倒,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。
王某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。两家公司不服提起上诉。法院审理认为,劳动者离职当日完成的交接工作等也是其工作组成部分,其离开公司回家的行为应视为下班。且员工向用工单位申请辞职不等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。
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关键
“这些案例有两个常见的争议点:一是双方劳动关系的确立,二是各项工伤赔偿标准的确认。”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帅分析。
吕帅告诉记者,无论劳动者是“上班第一天”或是“未转正”,只要符合劳动关系建立的特征,那么自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开始,二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已建立。
实践中,为了相互了解、选择,有的企业会为新员工设置“培训期”“试工期”“试岗期”等期限。但也有不合规企业借此推卸劳动用工的法律责任,不缴纳社会保险。一旦员工在此期间发生工伤,企业便以“未建立劳动关系”“未转正”为由,试图逃避工伤赔偿责任。“其实试用期对劳动者的影响仅表现在解除劳动合同和工资待遇方面,对工伤待遇没影响。”
此外,很多企业会选择在员工转正后缴纳社会保险,或当月入职、下月办理社保登记。吕帅认为这种做法不但不能为企业省多少钱,还可能带来无法预期的后果。
“社会保险法规定,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。转正后缴纳社保的操作显然违法;当月入职、下月办社保的操作看似不违反法定时限要求,但殊不知,30天之限是法律给予用人单位的最长宽限期,并非不缴纳社保的免责期限。”吕帅举了一个现实案例:2020年10月,上海某公司因工期紧张,加急招聘了操作工李某,当晚李某办好手续后正式入职到岗,不料工作两个小时后猝死。事后,家属要求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140万元。
“这就是一起典型的反映‘社保空档期’的事件。”吕帅建议,在“社保空档期”,企业可以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风险。他同时提醒劳动者,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,并以双方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为由拒付工伤保险待遇,劳动者应准备工伤认定书、劳动能力鉴定结果、医药费发票及证明双方存在用工事实的相关证据,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。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。